一项旨在净化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专项监督工作,正在全国范围深入推进。自2025年开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活动成效初显。通过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乱象,检察机关力求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隐性壁垒,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基石。
跨省冻结争议获解,八千余万资金“解冻”
资金链被骤然冻结,往往意味着企业的生命线被掐断。A省某物流公司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B省两家企业合作成立了甲、乙两家子公司。2024年,B省侦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然而,执法行动的波及范围远超案件本身,B省侦查机关通过线上方式,异地全额冻结了物流公司及其旗下五家关联公司共计17个银行账户,涉及资金超过8000万元。
“突如其来的冻结让公司瞬间陷入瘫痪,供应链断裂、工资停发,经营难以为继。”企业负责人回忆道。2025年初,走投无路的物流公司向A省检察机关提交了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后迅速启动调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在未能详细查明涉案具体金额与各账户资金性质关联性的前提下,仅因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一刀切”式的全额冻结,且在程序上未按规定时限通知开户地协作部门。“这种做法既违反了程序规定,也违背了执法应有的比例原则,对企业合法经营造成了不当侵害。”检察官指出。案件涉及跨省协作,A省检察院随即与B省检察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协同明确涉案账户范围,精准核算涉案金额。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侦查机关及时解除了对全部17个账户、共计8000余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为企业恢复运转注入了“活水”。
厘清刑民界限,纠正“以刑代民”乱象
企业经营者陈杰(化名)的经历,则是“刑民交叉”领域趋利性执法的又一典型。2012年至2018年间,陈杰以其公司名下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8900余万元贷款,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2022年贷款逾期后,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用项目售房款偿还贷款的协议。
然而,协议执行过程中风云突变。2023年6月,陈杰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立案,项目上价值高达1.1亿余元的280余套房产被全部查封。这让他感到困惑:“民事合同纠纷为何突然升级为刑事案件?”2025年6月,陈杰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的介入迅速厘清了案件本质。调查证实,陈杰的贷款虽已逾期,但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抵押的土地及建成房产价值远超贷款本金,银行债权并未面临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实现抵押权,刑事立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承办检察官强调。检察机关还发现,该案存在明显的“超标查封”问题,且立案后长期搁置,已形成“挂案”。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刑事案件被依法撤销,所有被查封房产得以解封,企业的合法资产重获自由。
守护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义在于平等。一家外资企业的遭遇,凸显了财产保全措施滥用可能带来的伤害。2023年10月,某省A市B区法院根据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金融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了一台价值200余万元的挖掘机。然而,这台设备的真正所有者是一家外资企业。
该外资企业发现,承租人甲利用伪造的权属证明办理了融资租赁,导致自家财产被无辜牵连。尽管外资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购车凭证证明所有权,法院的解封过程却一波三折。起初法院裁定解封,后因金融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申请复议,法院又以所有权尚需查明为由撤销解封裁定,设备继续被查封。即便后来法院因发现犯罪线索驳回了金融公司的起诉,挖掘机仍处于查封状态,外资企业的多次解封申请均未获回应。
无奈之下,外资企业于2025年初向B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在驳回起诉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法律依据,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B区检察院随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解除查封。2025年5月,法院采纳建议,解除了对挖掘机的查封。此案了结后,检察机关并未止步,还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金融公司风控漏洞,向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
这起案件的处理,清晰地传递出检察机关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的坚定立场,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经营者吃下了“定心丸”。
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已依法办理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执法问题的案件,监督清理了一批涉企“挂案”,并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了审查。这些举措有效回应了企业的关切,遏制了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正致力于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